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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實行新天然氣價格
瀏覽次數 563 , 日期 2014-11-27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11月26日上午,從山東省淄博市天然氣價格調整和實行階梯價格政策新聞發布會上獲悉,11月27日起,淄博市天然氣實行“新氣價”,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實行階梯價格政策。按照年用氣量劃分為三檔,用氣價格實行分檔遞增,第一檔基本氣價為每立方米2.70元。城鄉“低保證”和“特困證”普通居民用戶可享優惠政策。天然氣價格調整具體方案如下: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方案
1、工、商業等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銷售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3.29元調整為3.69元。此價格為最高銷售價格,允許燃氣經營企業下浮。
2、工、商業等非居民用增量天然氣銷售價格不變,仍按照市物價局《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淄價字〔2013〕97號)執行。
3、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4.38元調整為4.68元。
4、各燃氣公司之間轉供的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基本氣價由現行的每立方米2元調整為2.70元。
2、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實行階梯價格政策。按照年用氣量劃分為三檔,用氣價格實行分檔遞增。
第一檔:每戶年用氣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執行第一檔基本氣價每立方米2.70元;第二檔:每戶年用氣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執行第二檔氣價每立方米2.85元;第三檔:每戶年用氣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執行第三檔氣價每立方米3.50元。
3、執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價格政策;用氣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元調整為2.70元。
天然氣價格調整后需要明確的政策問題
1、實行階梯氣價政策的居民用戶以一個房產證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燃氣公司為居民家庭安裝的計量表為一“戶”。
2、已經開通天然氣的居民用戶,階梯氣量以年度為計量周期。計量周期為每年的11月27日至次年的11月26日。在年度周期之間不累計,不跨年度結轉。
3、對居民小區供熱設施配套不到位,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而采用壁掛爐取暖的用戶,年用氣量超出第二檔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仍執行第二檔價格標準。
4、家庭戶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戶,第一檔氣量為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檔氣量為480-1080立方米;第三檔氣量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氣價格標準不變。
5、具備集中供暖條件的住宅小區,持有城鄉“低保證”和“特困證”普通居民用戶,每戶年用氣量在18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氣價格仍按現行價格執行;超過部分執行階梯價格政策;不備集中供暖條件,安裝壁掛爐取暖的特困家庭用戶,用氣仍執行現行價格政策不變。但是,同時持有“低保證”和“特困證”居民用戶,不能重復享受氣價優惠政策。
6、使用IC卡用戶,卡內剩余部分仍按現行價格執行。同時,工、商業用氣銷售價格,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11月27日前已供氣部分,由各燃氣公司與用戶找補價差;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包括各燃氣企業供加氣站天然氣價格)自2014年11 月27日起執行,此前已供氣部分不再找補價差;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自2014年11月27 日起執行;使用IC卡用戶,自11月27日起,新購氣量執行調后價格(計入階梯氣量)。
非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方案
1、工、商業等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銷售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3.29元調整為3.69元。此價格為最高銷售價格,允許燃氣經營企業下浮。
2、工、商業等非居民用增量天然氣銷售價格不變,仍按照市物價局《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淄價字〔2013〕97號)執行。
3、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4.38元調整為4.68元。
4、各燃氣公司之間轉供的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基本氣價由現行的每立方米2元調整為2.70元。
2、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實行階梯價格政策。按照年用氣量劃分為三檔,用氣價格實行分檔遞增。
第一檔:每戶年用氣量在360立方米及以下的,執行第一檔基本氣價每立方米2.70元;第二檔:每戶年用氣量在360—1080立方米部分,執行第二檔氣價每立方米2.85元;第三檔:每戶年用氣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執行第三檔氣價每立方米3.50元。
3、執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價格政策;用氣價格由現行每立方米2元調整為2.70元。
天然氣價格調整后需要明確的政策問題
1、實行階梯氣價政策的居民用戶以一個房產證對應的住宅為一“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燃氣公司為居民家庭安裝的計量表為一“戶”。
2、已經開通天然氣的居民用戶,階梯氣量以年度為計量周期。計量周期為每年的11月27日至次年的11月26日。在年度周期之間不累計,不跨年度結轉。
3、對居民小區供熱設施配套不到位,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而采用壁掛爐取暖的用戶,年用氣量超出第二檔最高值(1080立方米)部分,仍執行第二檔價格標準。
4、家庭戶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戶,第一檔氣量為每年48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檔氣量為480-1080立方米;第三檔氣量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氣價格標準不變。
5、具備集中供暖條件的住宅小區,持有城鄉“低保證”和“特困證”普通居民用戶,每戶年用氣量在18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氣價格仍按現行價格執行;超過部分執行階梯價格政策;不備集中供暖條件,安裝壁掛爐取暖的特困家庭用戶,用氣仍執行現行價格政策不變。但是,同時持有“低保證”和“特困證”居民用戶,不能重復享受氣價優惠政策。
6、使用IC卡用戶,卡內剩余部分仍按現行價格執行。同時,工、商業用氣銷售價格,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11月27日前已供氣部分,由各燃氣公司與用戶找補價差;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包括各燃氣企業供加氣站天然氣價格)自2014年11 月27日起執行,此前已供氣部分不再找補價差;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自2014年11月27 日起執行;使用IC卡用戶,自11月27日起,新購氣量執行調后價格(計入階梯氣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