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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建業火災,應先厘清責任再談賠償
瀏覽次數 1119 , 日期 2013-12-23 , 燃氣設備 加入收藏
廣州“12·15”建業大廈火災事故過后,62名稱在大火中損失過億的租戶,多次在大廈門外討說法,要求賠償。越秀區政府日前表示歡迎受損租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公開了三個免費法律援助的咨詢點。此外,受火災影響,建業大廈周邊的居民樓開始定損,修復費用政府全額埋單。
一場沖天大火,讓建業大廈這座始建于1993年的“骨灰級”爛尾樓火了,乃至于事件的后期處理依然備受關注。從民生角度方面看,政府全額埋單修復受火災影響的周邊居民樓,效率更高、損失彌補更及時;從法制角度講,鼓勵因火災受損的商戶通過法律途徑追償損失,亦不失理據。但是,細究起來,又似乎都有不妥。
從1993年到現在,建業大廈經歷了曲曲折折的存在過程,期間有開發商因資金鏈斷裂跑路,有接管的開發商后續開發建設,有公開出售給小業主卻未能按合同如期交付,有業主聯名投訴該大廈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有物管公司出租場地獲利,有若干政府部門先后介入其中的各種問題……但是,矛盾一直糾纏不清,直至大廈起火驚煞世人。
在長達20年的爛尾過程中,或許存在多方面的責任闕如。正因此,廣州市副市長謝曉丹建議,要查查起火爛尾樓有無腐敗問題;廣東省副省長李春生表示,對業主的責任要查清楚,處理到位,罰到傾家蕩產。
就此而言,顯然需要先厘清各方責任,再說賠償問題。說白了,建業大廈在20年爛尾和消防隱患累積中,都有哪些政府部門丟棄了監管和依法行政的責任,又有哪些部門“整治下不了決心、拉不下情面,致使火災隱患長期存在、拖而不決”,這些責任占到了多大比重;開發商長期不交付商鋪,物管公司出租場地管理不到位,又應該承擔多大比重的責任;租戶簽訂缺乏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并在爛尾樓內存放貨物,需要承擔責任幾何?
只有爛尾事故調查清楚,上述責任界定清晰,賠償才不會是火災事故的草草收尾,或者成為一場曠日持久的“口水戰”。之于大廈周邊居民樓的損失,政府部門可先行全額墊付修復費用,待日后厘清各方責任后,各方按比例支付賠償款項。同理,之于租戶的損失,亦需各方按責任比例支付賠償費用。惟其如此,才是一份有理有據的責任調查和損失賠償清單。
需要強調的是,在厘清政府部門的責任和賠償比例后,不應該讓所有納稅人代償埋單,而需要比照國家賠償法的樣式,在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后,其還要承擔因個人過錯造成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這種責任追究到位,各有關部門才會引以為戒各司其職,未雨綢繆消除火災隱患。惡性火災事故頻發,我們需要這樣一個追責范式。